解读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最新司法解释
http://www.dsblog.net 2014-07-16 14:44:07
4月21日,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韩耀元副主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韩浩副局长出席发布会。
“两高一部”颁布了这个《意见》,对原先的相关司法解释,作了全面的可以入罪的标准的放宽掌握,大量原来不能定罪的行为,都可以定罪了。这体现了当前中国行政主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对民间金融行为“严刑竣法”的基本治理倾向。
这个《意见》的很多规定,是不科学、不合理、会带来严重后果的。将严重扼杀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力,加强金融垄断,并将使大量缺乏国家财政支持、银行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主陷入刑法风险。
这是我们国家关门立法、官方立法、不征求专家意见和社会相关人、公众意见乱立法的再一个例证。
但是,这个《意见》已经颁布,已经发生法律适用效力,我们又不得不了解他。现我根据办案实践和长期的研究,对这个解释进行逐条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陈有西按]这是一条从严解释的法条。主要是针对非法集资的行政程序前置的问题。我们在以前案件的辩护中、法学论文中,都提出了一个“行政程序前置”的问题,即对于民间集资行为,很多是在当地政府的长期默许甚至同意下,进行的。因为民营企业往往没有一分财政拨款资金,没有一分银行贷款资金,有的企业是政府列项后,明确发文“资金自筹”。在湖南曾成杰集资案中就是这样,是政府十年中一直明知并支持曾的公司向社会筹资的。一旦出现金融危机,政府往往将责任推给企业,将国际国内金融危机的责任都让企业来承担,否认政府宏观调控中的失误和责任,否认自己以前的默认和支持的责任。因此,在进行刑事追究前,应当由行政机构,先进行警示和纠正,界定合法非法。用行政法的手段先进行处理。对于屡教不改的,才进行刑事追究。但是这个新《解释》,将这种合法的行政干预前置否定了。明显的是一种将政府责任推给企业的从严掌握的法律标准,将会带来更多的错案后果。但是这种解释出台,非法将成为合法,错案将变成对案,后患无穷。但是这个解释一旦出台,就是有效解释,将被公检法普遍适用。辩护将变得更难,企业主入罪的可能性加大,因此企业的风险大大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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