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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叹星球”运营方因涉嫌传销被罚没80多万

http://www.dsblog.net 2022-02-17 10:14:23


  奖励机制有:合伙人享销售提成、直接发展人员奖励(例如:A发展了合伙人B,B发展了C,A只能从B这一级获得复购收益,而不能从C获得复购收益,但都是A的团队,复购优惠“课程全款50%”权益,享受抖米赚团队内所有团长及达人5%做单分润。合伙人网体10人,等级核心合伙人,团队管理奖300元/个;合伙人网体50人,等级团队长,团队管理奖600元/个,闲鱼奖金30元/个)。
  当事人通过设置推荐新学员即享“复购优惠课程全款50%权益”等奖金计酬奖励机制,不断吸引老学员介绍、诱骗他人购买相关课程。从而在代收新学员微信转账缴交至公司的课程全款中,即时扣留获得该课程售卖标价全额50%的计酬奖励。以直接发展的新学员购买课程数量为依据计算并即时兑现报酬,剩余50%由推荐人微信个人转账至当事人账户。当事人设置必须购买6800元合伙人课程、12980元鲸叹号短视频七天课程、19800元鲸叹号全能线下陪跑私教课程才能具备“合伙人招商资格及享受即时获得课程总额50%的计酬奖励”等运营模式,通过网络媒介渠道贩卖课程作为敛财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当事人办公电脑存储数据、辖区税务局协查《复函》《合同》《学员名单》《审计报告》等渠道方式查实:共认定违法所得为101416.91元。

 


  处罚依据是,当事人利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作为宣传互动渠道,将自行编辑录制的《短视频运用、玩转抖音技巧》相关系列课程存储至“百度网盘及抖商直通车、鲸叹星球等APP”网络后台,借助互联网渠道设置销售模式分享贩卖课程。通过设置推荐新学员即享“复购优惠课程全款50%权益”等计酬奖励机制,不断吸引老学员介绍、诱骗他人购买相关课程,从而在代收新学员微信转账缴交至公司的课程全款中,即时扣留获得课程总额50%的计酬奖励。以直接发展的新学员数量所购买课程为依据计算即时兑现报酬,剩余50%由推荐人微信个人转账至当事人账户。运营模式符合从事非法传销的组织要件和计酬要件: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
  组织者通过承诺给予参与者一定的“回报”,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加入后,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展他人加入,即发展下线,下线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必须全款6800元、12980元、19800元购买课程后,才能成为合伙人,并获取招商资格)。
  二是计酬要件。对参加者以其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合伙人复购课程即享50%权益;享受抖米赚团队内所有团长及达人5%做单分润、合伙人网体10人为等级核心合伙人,团队管理奖300元/个;合伙人网体50人为等级团队长,团队管理奖600元/个,闲鱼奖金30元/个)。当
  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和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了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鲸叹号”运营过程相互分工配合,共同组织策划了传销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传销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广州鲸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贰仟贰佰零柒元贰角肆分(¥32207.24元)、梅州市鲸叹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玖仟贰佰零玖元陆角柒分(¥69209.67元),共计没收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壹仟肆佰壹拾陆元玖角壹分(¥101416.91元);
  2.对广州鲸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梅州市鲸叹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拾万壹仟肆佰壹拾陆元玖角壹分(¥801416.91元),全额上缴国库。
  据企查查显示,广州鲸叹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16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林成担任法人,软件著作权为“鲸叹星球软件”。

来源:中新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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