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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击传销

http://www.dsblog.net 2006-02-08 14:06:01

    在11月1日《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仅仅一个月时间《直销管理条例》也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国直销业从此告别了无序状态,进入了法制化时代。
    
    记者从甘肃省工商局了解到,在查处的传销案件中,80%-90%为“拉人头”,而当前这种以“拉人头”欺诈为主要形式的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行为更加隐蔽、手段更加恶劣。此外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传销活动出现向学生、农村等方面发展的趋势,人员年龄向低龄和高龄两极发展。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工商机关在年底之前开展一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组织全面清查,重点打击“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和利用互联网传销。这些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工商监管部门努力为《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逐步奠定基础。
        
    为使《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两部法规的顺利实施,工商部门对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企业坚决取缔。对转型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等违法活动依法予以查处。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禁止传销条例》通过对传销作出界定,明令禁止“拉人头”、“团队计酬”、“骗取入门费”等三种传销形式,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构成犯罪的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将处以最高 200万元的罚款,这将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为直销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铺平了道路
      
    记者从甘肃省工商局了解到,按照即将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特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七类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工作: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直销管理条例》确立了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可退货、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等制度,在法律层面,为广大消费者和数万从业者提供了安全消费和合法从业的保障。
       
    《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从事直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其中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足额缴纳保证金、30天内可退货等规定无疑提高了直销行业的准入门槛,直销业将重新洗牌,合法并且有实力的直销企业将获得发展。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而直销企业还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
2005年11月28日 信息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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